114年度(2025年)電力排碳係數0.467出爐:碳排連年下降,能源轉型成果全解析|永訊智庫
永訊智庫 Sustaihub 研究團隊 ・ ・ ・ 全文約 8,416 字 ・ 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經濟部能源署於2026年6月2日公布114年度(2025年)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為 0.467 公斤CO₂e/度,較113年度(2024年)的0.474下降約1.5%,相較105年度(2016年)更累計下降約12%。對所有需要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申報範疇二(Scope 2)排放、或回應國際供應鏈減碳要求的企業而言,這個每年更新的數字,是計算「用電碳足跡」的關鍵基準。(說明:本文民國年皆加註西元年;114年=2025、113年=2024、112年=2023、111年=2022、110年=2021、105年=2016。)
此外,能源署自114年(2025年)起首度將係數分流,新增產業電力排碳係數與民生住宅電力排碳係數兩種版本,並同步公布納入民間綠電交易後的全國電力排放係數初估值。本文整理這四項數值的差異、近五年變化,以及對企業碳盤查與資訊揭露的影響。
對企業永續與財務部門而言,電力排碳係數是每年都會用到的盤查參數。上市櫃公司依金管會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揭露溫室氣體盤查結果,供應鏈廠商提交產品碳足跡,出口企業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申報,均需引用此係數。係數每更新一次,企業的範疇二排放量即須重新計算,因此正確理解其定義與適用方式相當重要。
114年度四大係數一次看
114年度(2025年)公布的內容與往年不同,由單一係數調整為一組係數。企業在盤查與揭露時,須先確認自身的用電類別與用途,再選用對應的係數。以下為四項主要數值:
過去企業不論用電型態,碳盤查多套用同一個公用售電業平均係數。114年(2025年)起新增產業與民生的分流係數,主要反映近年綠電較多由產業部門採購的情形。出口製造業在計算間接排放時,依規定可採用適用產業的係數。
1. 適用範圍:檢視公用售電業整體銷售電量之平均電力排碳情形,作為電業管制機關進行管理之依據。
2. 考量產業購買較多綠電,故114年劃分產業盤查使用之電力排碳係數為 0.466 公斤CO₂e/度,適用對象為電價種類中之表燈營業、低壓電力、高壓電力、特高壓電力用戶。
3. 電價種類為表燈非營業、包燈用戶適用之電力排碳係數為 0.471 公斤CO₂e/度。
什麼是電力排碳係數?三個容易混淆的名詞
「電力排碳係數」聽起來只有一個,實際上在政策文件裡至少有三種講法,計算範圍各不相同。先把定義釐清,後面的數字差異才看得懂。
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
這是最常被引用、也是企業碳盤查的主力數字。它衡量的是台電系統每賣出一度電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官方計算公式為:
(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躉售公用售電業電量之電力排碳量 − 線損承擔之電力排碳量)÷ 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
簡單說,就是把全國發電的總碳排,扣掉輸配電過程的線損後,除以實際賣給用戶的總電量。114年度這個數字是0.467。
這裡有兩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第一,係數計算的是「售電端」而非「發電端」,因此已經把輸配電的線損承擔考量進去,企業不需要另外加計線損。第二,係數是「事後結算」的年度平均值——114年度公布的係數,反映的是前一個結算年度全台所有機組(燃煤、燃氣、燃油、核能、再生能源)的實際發電組合(能源配比)。因此它並非即時數值,而是反映前一結算年度整體電力結構的結果。當燃煤發電佔比下降、綠電與燃氣佔比上升,係數即隨之降低。
全國電力排放係數
全國電力排放係數是在公用售電業係數的基礎上,進一步納入民間綠電自由交易的再生能源直供、轉供電量。換句話說,它把「企業自己向綠電業者買、不經台電系統」的那部分乾淨電力也算進來,因此能呈現更完整的全國用電排放實況。114年度初估值為0.456,比公用售電業係數更低,正反映了民間綠電交易的成長。需注意的是,全國電力排放係數通常會晚於公用售電業係數定案,因此公布時多以「初估值」呈現,待相關綠電交易數據結算完成後才會確定;企業在引用時,應留意它是「初估」或「正式」版本,並以能源署最終公告為準。
三種係數定義與適用對象對照
| 係數名稱 | 114年度(2025)數值 | 計算範圍 | 主要適用對象 |
|---|---|---|---|
| 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 | 0.467 | 台電系統售電的平均碳排 | 一般用電碳盤查的基準 |
| 產業電力排碳係數 | 0.466 | 公用售電業中產業用電部分 | 表燈營業、低壓、高壓、特高壓電力用戶 |
| 民生住宅電力排碳係數 | 0.471 | 公用售電業中住宅用電部分 | 表燈非營業、包燈用戶 |
| 全國電力排放係數 | 0.456 | 再納入民間綠電直供/轉供 | 呈現全國整體排放情形 |
電力排碳係數是「碳」的單位(公斤CO₂e/度),不是「錢」的單位。它只用於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電價、電費調整無關。盤查報告中常見的錯誤,就是引用了錯誤年度或錯誤類別的係數,導致整份碳排數據需要重算,也可能影響對外揭露的可信度。
114年度新制:產業0.466 vs 民生0.471
114年度(2025年)的主要制度調整,是將公用售電業係數再細分為「產業」與「民生住宅」兩類。產業係數0.466、民生係數0.471,兩者相差0.005,主要反映不同用電部門的綠電採購比例差異。
為什麼產業係數比民生低?
關鍵在於綠電的流向。近年產業為了因應國際供應鏈的綠電需求(例如RE100倡議、客戶要求、歐盟CBAM碳邊境機制等),透過各種管道大量採購綠電。這些乾淨電力主要進入產業部門,使得產業實際使用的電力「含碳量」被稀釋得更低;相對地,住宅部門購買綠電的比例低,平均含碳量自然略高。
在合併計算時,產業與住宅共用同一平均值;分流後,兩部門各自的綠電採購情形可分別反映於對應係數,使數值較貼近各部門的實際用電型態。
依能源署公告,產業部門進行碳盤查時適用產業電力排碳係數0.466;此係數較貼近產業整體用電結構,供出口企業在計算間接排放及對應國際減碳要求時使用。
企業該用哪一個數字做碳盤查?
對從事生產、營業活動的企業而言,進行範疇二排放盤查及資訊揭露時,應採用產業電力排碳係數0.466。實務上仍須留意三點:一是以主管機關或查驗機構(如環境部、金管會、第三方確信單位)的指定要求為準;二是若企業另有自購綠電(憑證),須採用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另行扣除,避免重複計算;三是跨年度報告須確認係數年度是否一致。若不確定適用類別,建議直接向查驗機構或輔導顧問確認;係數若選用錯誤,多在查證階段才會被發現,屆時須重做盤查。
企業進行碳盤查與範疇二排放計算時,應採用經濟部能源署當年度正式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並依用電類別選用對應數值(產業用戶採 0.466、住宅表燈非營業及包燈採 0.471);不應自行估算或沿用過往年度數值。實際適用之係數與計算方法,仍以主管機關(環境部、金管會)或查驗/確信機構之要求為準。
近五年趨勢:從0.509到0.467
從較長的時間區間觀察,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以下為近五年(110至114年度,即2021至2025年)的變化:
五年累計降幅與基準年比較
從110年度(2021年)的0.509降到114年度(2025年)的0.467,五年間累計下降0.042公斤CO₂e/度,累計降幅約8.3%,平均年降幅約2%。若以105年度(2016年)的基準年0.529計算,114年度已累計下降約12%。雖然中間112到113年度出現一次較明顯的跳降(0.494→0.474,約−4%),但整體方向一致向下。
各年度的下降幅度並不平均。111至112年度(2022至2023年)幾乎持平(0.495→0.494,僅−0.2%),反映該期間用電成長與綠電增量大致抵銷;113年度降幅較明顯,則與燃煤機組陸續退場、燃氣與綠電同步補上有關。係數的下降並非每年等幅,而是隨機組除役、新電廠併網與綠電專案完工的時程而變動。企業在設定多年度減碳目標(如SBTi科學基礎減量目標)的基準與情境模擬時,宜將此非線性特性納入考量,不宜假設係數每年固定下降相同幅度。
| 年度(民國/西元) | 公用售電業係數 | 較前一年變化 | 累計較105年 |
|---|---|---|---|
| 105(2016,基準年) | 0.529 | — | — |
| 110(2021) | 0.509 | — | −3.8% |
| 111(2022) | 0.495 | −2.8% | −6.4% |
| 112(2023) | 0.494 | −0.2% | −6.6% |
| 113(2024) | 0.474 | −4.2% | −10.4% |
| 114(2025) | 0.467 | −1.5% | −約12% |
近五年係數連續下降,且全國電力排放係數(0.456)低於公用售電業係數(0.467),顯示擴大低碳供給與民間綠電交易兩方面均有進展。對企業而言,在相同用電量下,每年計入的範疇二排放會隨係數小幅下降;惟係數距政策基準0.424仍有差距,企業不宜僅依賴係數自然下降。
碳排為何持續下降?能源轉型三大推力
係數連年下降,並非自動發生,而是能源結構轉變的結果。電力排碳係數本質上是「每度電的平均含碳量」,要讓它下降,方法只有一個大原則:讓每生產一度電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變少。具體落到電力系統,就是調整「發電組合」——用低碳或零碳的電源,取代高碳的電源。能源署將成因歸納為「推動能源轉型、擴大低碳電力供給及優化火力電力結構」,拆解開來主要有三大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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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力一:再生能源建置擴大
光電與離岸風電的裝置容量逐年快速成長,使綠電在整體發電中的佔比提高。再生能源每取代一度燃煤或燃油發電,即可降低整體係數,為政策推動的主要方向。 -
2推力二:火力結構優化(以氣換煤)
在再生能源尚無法完全承擔基載與調度的階段,政府以較低碳的燃氣機組(天然氣)逐步取代高碳的燃煤機組。同樣是火力發電,天然氣每度電的碳排明顯低於燃煤,「以氣換煤」因此成為過渡期間壓低係數的關鍵手段。 -
3推力三:民間綠電自由交易成長
產業為回應國際供應鏈與客戶的綠電要求,透過直供、轉供大量採購再生能源。這部分電力雖不一定經過台電系統,卻實際降低了全國的用電排放——這正是全國電力排放係數(0.456)能低於公用售電業係數(0.467)的主因。
這三項推力並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配合。再生能源是降碳的主要來源,但具間歇性(光電僅於日間發電、風電視風況而定),尚難獨力承擔全天候供電;在轉型階段,須由可快速調度、碳排相對較低的燃氣機組補足供電缺口,以維持電網穩定。民間綠電交易則讓有需求的企業可直接取得再生能源,不必等待整體電網的平均值下降,這也是全國電力排放係數低於公用售電業係數的原因。依官方能源轉型規劃,隨離岸風電與光電持續併網,係數可望延續下降趨勢,惟下降幅度仍受用電需求成長影響。
與政策基準的落差:0.467 vs 0.424
下降是好消息,但若對照政策基準,會發現挑戰仍然不小。經濟部早於2022年公告的「中華民國114年(2025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明訂114年基準值為0.424公斤CO₂e/度,而實際公布的公用售電業係數為0.467,比基準高出約0.043(約10%),兩者之間仍有明顯落差。這個基準是依行政院核定的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再生能源直供轉供推估所訂,屬於「應達成的門檻」。實際值未達基準,提醒我們能源轉型雖有成果,但要達標仍需加速。
用電成長的逆風:半導體、AI、資料中心
落差的背後,是台灣特有的結構性壓力。半導體製造、人工智慧(AI)運算、以及資料中心的用電需求正快速成長,整體電力盤子持續擴大。當分母(總用電量)膨脹得很快,即使分子(碳排放)靠綠電與燃氣下降,係數的下降速度也會被「稀釋」。換言之,在總用電量成長的同時,係數仍逐年下降,主要來自再生能源與燃氣發電佔比的提高。
這個落差也提醒企業,不能把「政策基準」誤當成「已經實現的數字」,兩者之間往往還有好幾年的努力要走。在做情境規劃時,務實的做法是以「實際公告係數」為基準,再依官方揭示的轉型路徑保守推估未來幾年的下行幅度,而非直接套用0.424這類仍待達成的基準值。同時,達標的速度高度取決於再生能源建置進度、燃氣機組的供氣與調度,以及用電需求的成長曲線——任何一環延宕,都可能讓係數下降趨緩。對用電密集的製造業而言,這也是除仰賴整體電網降碳外,宜評估自行採購綠電的原因之一。
能源署強調,面對用電成長,電力系統除了持續擴大再生能源建置,也需要低碳燃氣機組作為穩定調度的支撐。相關建設是「確保供電穩定、提高系統韌性、降低排碳係數」的共同基礎。這也說明為何台灣的淨零路徑無法一步到位,而是再生能源、低碳燃氣與系統韌性並進的組合題。
國際供應鏈為何重視電力排碳係數
電力排碳係數的下降,不只是國內政策成果,更直接牽動台灣企業在全球供應鏈的處境。台灣是出口導向經濟體,半導體、電子、機械、紡織等產業的客戶遍布歐美日,而這些客戶近年都把「供應商的碳足跡」納入採購條件。當品牌大廠承諾RE100(100%使用再生能源)或設定淨零目標,減碳要求會逐層向上游供應鏈傳遞,影響代工與零組件供應商。
在這個脈絡下,較低的電力排碳係數等於較低的「國家級碳成本」。對歐盟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涵蓋的產品而言,產品隱含的電力排放愈低,未來需要購買的碳憑證成本就愈少。能源署將「產業電力排碳係數0.466」單獨列出,供出口企業在碳盤查及對應國際客戶、海關要求時,採用較貼近產業用電結構的數值。
要特別釐清:政府公布的電力排碳係數,反映的是「全國平均」的乾淨程度,屬於位置基礎法(location-based)。若企業希望在報告中呈現「比全國平均更乾淨」的成績,唯一的方法是自己採購綠電或再生能源憑證,並改用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揭露。也就是說,國家係數下降會同步反映在所有企業的盤查結果;若企業要呈現低於全國平均的排放,仍須自行採購綠電或憑證。
對企業的實務影響:碳盤查怎麼做
對企業而言,電力排碳係數不是一個遙遠的政策數字,而是每年都要用到的盤查參數。係數下降固然帶來「被動減碳」,但主管機關與供應鏈對減碳的要求只會更嚴,企業仍須主動布局。
範疇二(Scope 2)排放量怎麼算
企業外購電力所產生的間接排放,屬於溫室氣體盤查的範疇二。最基本的位置基礎法(location-based)計算方式為:
範疇二排放量(公斤CO₂e)= 年度外購電量(度)× 電力排碳係數(公斤CO₂e/度)
舉例來說,一家年用電500萬度的工廠,以產業係數0.466計算,範疇二排放約為2,330公噸CO₂e。若企業另有自購綠電或再生能源憑證,則須改用市場基礎法,將已採購的綠電從用電量中扣除,呈現更低的實際排放。實務上,建議企業在報告中同時揭露位置基礎法與市場基礎法兩組數字,一方面符合國際主流框架(如GHG Protocol、CDP)的雙軌揭露要求,另一方面也能清楚呈現「綠電採購為企業額外帶來的減量貢獻」,避免外界把全國係數下降的紅利,誤認為企業自身的努力成果。
三個立即可做的行動
面對每年更新的係數與揭露要求,企業可在新係數公布後,配合年度盤查時程檢視下列三項行動。
| 行動 | 說明 | 為什麼重要 |
|---|---|---|
| 更新係數年度 | 盤查報告改用114年度產業係數0.466 | 避免引用過期係數導致數據失真或被退件 |
| 盤點綠電部位 | 確認自購綠電/憑證,採市場基礎法揭露 | 避免重複計算,反映真實減碳成效 |
| 設定主動減量 | 節能、綠電採購、能源管理系統並進 | 係數被動下降不足以滿足供應鏈與淨零目標 |
整體而言,114年度(2025年)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降至0.467,並新增產業、民生分流係數與全國電力排放係數。對企業而言有兩點意義:一是相同用電量下計入的範疇二排放會隨係數逐年小幅下降;二是係數距政策基準0.424仍有差距,且用電需求與國際供應鏈要求持續上升。實務上,企業碳盤查時應採用政府當年度正式公告之對應係數,並視需要評估綠電採購、節能與設定減量目標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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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來源
- 經濟部能源署 電力排碳係數專頁 — 歷年官方係數(114年度0.467公布來源)
- 中華民國114年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法規) — 114年基準值0.424之法規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