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 6 日
範疇一是企業擁有或控制排放源的直接排放;範疇二是購入電力、蒸汽、熱或冷卻所產生的間接排放;範疇三則是價值鏈中其餘間接排放。先分清楚這三者,才能知道哪些資料向廠務要、哪些向採購或供應商要,也能避免把範疇三與 ISO 的類別 3 混在一起。
範疇一、二、三是什麼?先看組織邊界
GHG Protocol 依排放源和企業的關係分類,而非依排放發生的地點或費用科目。相同活動對不同企業可能屬不同範疇,例如發電公司的燃料燃燒與購電公司的用電,觀察角度就不同。
| 分類 | 判斷重點 | 常見例子 |
|---|---|---|
| 範疇一/Scope 1 | 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直接排放 | 自有鍋爐燃燒、公務燃油車、冷媒逸散 |
| 範疇二/Scope 2 | 購入並消耗能源所對應的生產排放 | 外購電力、蒸汽、熱與冷卻 |
| 範疇三/Scope 3 | 範疇二以外的價值鏈間接排放 | 採購原料、第三方運輸、差旅、售出產品的使用 |
定義依據 GHG Protocol 企業標準 與 範疇二指引。實際分類前,請先決定納入哪些公司、廠區及資產,再確認持有、租賃與控制關係;租來的設備不能一律視為範疇三。
範疇三 15 類有哪些?
範疇三分成上游 8 類及下游 7 類,涵蓋採購到售出產品後的價值鏈活動。下表是辨認資料的起點,各類最低邊界與計算方法應回到 GHG Protocol 範疇三計算指引 核對。
| 類別 | 活動 | 建議優先尋找的資料 |
|---|---|---|
| 1 | 上游: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 原料、零件及委外服務的取得資料 |
| 2 | 上游:資本財 | 設備、機台與建築等資本採購 |
| 3 | 上游: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 | 未列入範疇一、二的燃料與能源上游排放 |
| 4 | 上游:運輸與配送 | 購入運輸服務與上游物流的重量、距離 |
| 5 | 上游:營運產生的廢棄物 | 委外處理的廢棄物種類、重量與方法 |
| 6 | 上游:商務旅行 | 出差交通方式與里程 |
| 7 | 上游:員工通勤 | 通勤方式、距離及出勤情形 |
| 8 | 上游:租賃資產 | 承租但未計入範疇一、二的資產營運 |
| 9 | 下游:運輸與配送 | 售出後且非企業購買的運輸、配送活動 |
| 10 | 下游:售出產品的加工 | 中間產品在客戶端的加工活動 |
| 11 | 下游:售出產品的使用 | 產品使用階段的能源需求與使用情境 |
| 12 | 下游:售出產品的生命終期處理 | 售出產品的材質、數量與廢棄處理情境 |
| 13 | 下游:租賃資產 | 出租但未計入範疇一、二的資產營運 |
| 14 | 下游:特許經營 | 未計入範疇一、二的加盟或特許經營活動 |
| 15 | 下游:投資 | 未計入範疇一、二的投資相關排放 |
填表時,建議分開記錄「沒有這項活動」「有活動且已量化」「有活動但資料不足」。這三種狀態需要的後續行動不同;只有把缺口留下,下一輪才知道應向誰取得資料。尤其不要把第 3 類能源上游排放與電費單對應的範疇二重複加總。
範疇與 ISO 14064-1 類別 1~6 怎麼對照?
範疇一、二大致對應 ISO 類別 1、2;範疇三則分散在 ISO 類別 3~6。下表依環境部指引的分類表整理,供理解用途;正式轉換仍要確認相同邊界、期間與排放源,不能假設兩份總量必然相等。
| ISO 14064-1:2018 類別 | 內容 | GHG Protocol 對照提示 |
|---|---|---|
| 1 | 直接排放與移除 | 範疇一直接排放;移除應另依適用標準處理 |
| 2 | 輸入能源的間接排放 | 範疇二 |
| 3 | 運輸的間接排放 | 範疇三第 4、6、7、9 類 |
| 4 | 組織使用產品的間接排放 | 範疇三第 1、2、3、5、8 類 |
| 5 | 與組織產品使用相關的間接排放 | 範疇三第 10~15 類 |
| 6 | 其他來源的間接排放 | 依活動判定;沒有單獨固定對應的範疇三類號 |
來源:環境部盤查作業指引,緒論表 1(PDF 第 11 頁)。這張表引用其共通分類,不把醫院的法定登錄條件套用到其他產業。選擇盤查架構可另讀 ISO 14064 與 GHG Protocol 比較;法規登錄則見 溫室氣體盤查與登錄。
哪些企業需要準備範疇三?一定要揭露嗎?
是否要對外揭露,取決於適用制度、企業階段與客戶要求,不能從「範疇三」這個名稱直接判斷。台灣第三階段上市櫃公司的調整方案,與所有企業的供應鏈資料需求,是不同問題。
金管會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告 說明,第三階段範疇三改為自願揭露,並預計於年底前修正年報準則及函令;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期貨業不適用該次調整。請把它理解為已公布的政策方向,正式申報仍須核對適用規定。
可搭配 IFRS 第三階段調整整理 與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問答集 閱讀;若不同日期文章出現不同時程,優先核對最新官方公告。接到客戶問卷時,建議先確認對方需要的是公司排放、某項產品碳足跡,還是特定原料與運輸資料,再決定交付內容。
範疇二正在修訂,現在該如何準備?
應將已發布指引與修訂討論分開,避免提前把提案當成強制要求。現階段整理用電量、用電地點、契約及能源屬性文件,並保留所用係數與方法,會比直接改寫歷年排放數字更有幫助。
GHG Protocol 2026 年 7 月更新 已說明整合企業標準的開發安排,範疇二公眾諮詢回饋仍是修訂工作的一部分。既有 範疇二修訂文章 可了解討論背景,但其中的未來安排應以官方後續更新為準;不能把更細時間匹配等討論直接寫成已生效義務。
企業怎麼開始分類與收資料?
建議先建立一份能追溯來源的排放源清單,再按資料缺口安排蒐集。以下是實務整理順序,方便把分類概念轉成部門可以執行的工作,並非新增的法定流程。
| 步驟 | 要做的事 | 完成時應留下什麼 |
|---|---|---|
| 確認範圍 | 寫清公司、據點、期間與控制關係 | 一份能解釋納入及排除理由的邊界說明 |
| 盤點活動 | 逐項辨識燃料、能源及 15 類價值鏈活動 | 活動清單與資料負責窗口 |
| 選擇方法 | 依資料可得性和指引選擇計算方法 | 數據來源、係數、單位與估算假設 |
| 覆核分類 | 檢查漏列、重複及跨年度差異 | 可回溯到單據的計算紀錄 |
| 改善缺口 | 優先處理重要而品質不足的資料 | 補件安排及下年度改善項目 |
例如採購部提供年度採購總表後,可先辨認原料與資本設備,再分別安排資料蒐集,不必把所有供應商都收到的同一份問卷當作唯一方法。若目前只有採購金額,請清楚標示估算基礎;之後取得重量或供應商資料時,再記錄方法變更,而非覆蓋原始紀錄。
範疇一二三常見問題
先釐清邊界、活動與用途,通常就能避免分類錯誤。以下整理開始盤查時最常需要做的判斷。
台灣第三階段上市櫃公司還要強制揭露範疇三嗎?
金管會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的調整方案,將第三階段範疇三改為自願揭露;正式適用仍須核對後續法規與函令。這項措施不代表所有企業都免揭露,金融相關業別及客戶要求須另行確認。
外包物流一定是範疇三第 9 類嗎?
不一定。由企業購買的第三方運輸服務可能屬第 4 類,包含部分出貨運輸;售出後、未由企業購買的下游運輸才依條件歸第 9 類。先核對誰購買服務、貨物流向及組織邊界。
買綠電或碳權後,可以把範疇二直接改成零嗎?
不能只憑購買行為改成零。綠電契約及能源屬性憑證須按範疇二指引檢查品質與適用方法;碳權抵換也不等於購入能源的排放計算。應保留用電紀錄、契約及係數依據。
供應商還沒有碳排資料,範疇三怎麼開始?
先列出採購、物流、差旅等活動及資料缺口,再依類別選擇可用的方法。可以由可取得的活動量和次級資料開始估算,但要記錄來源、假設與限制,並優先改善重要排放項目的資料。
下一步:把分類落實到碳盤查
先從 碳盤查入門 確認企業的整體工作,再安排各範疇資料蒐集。若需要工具協助,永訊智庫 DCarbon 提供組織碳盤查自動化、AI 單據助手與 AI 盤查報告書,支援 ISO 14064-1;系統負責資料整理與計算,正式查證由第三方機構執行。
碳管理基礎知識系列
從碳盤查開始,依需要延伸到法規、費用與減碳目標:
